工伤管理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一、适用场景
1、 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以及配套使用的文书工具,主要用于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2、 规避风险:入职时督促员工提交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以规避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带来的风险;如果未为工伤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通过和员工签订协议降低用人企业的责任。
二、工伤认定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1、 注意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以下简称职工),这里的职工不仅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包括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单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体责任主体归纳如下:
(1)劳动用工。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2)双重用工。两个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在哪一方出了事故就由哪一方承担。
(3)派遣用工。因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其派遣单位,因此应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借调用工。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借调到其他关联公司,但劳动关系并未从借出公司转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外包用工。承包方派驻到发包方的劳动者,理论上与发包单位无任何法律关系,但如果承包方是自然人或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组织,劳动者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由发包单位承担其工伤责任。
(6)挂靠用工。自然人挂靠某单位进行经营,其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7)在校实习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于司法实践用工关系真意较大,建议企业雇佣该类人员时可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不能为该类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地区,建议通过办理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来抵御用工中的事故伤害风险。
2、 了解有关工伤认定情形
(1)应当认定工伤保险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视同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1、 劳动能力鉴定概念和异议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劳动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法定机构通过医学检查,对其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作出等级评定。其鉴定结论,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通常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治疗补助费、康复性治疗费用、伤残辅助工具费用、停工留薪工资、生活护理费。
(2)工伤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于待遇计算比较复杂,具体金额可根据伤亡员工的实际情况具体计算,此处不再详列。
五、其他情形
1、 督促员工入职30日内提交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以规避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带来的风险。具体操作中,可使用《限期提交缴纳社会保险材料通知书》督促员工配合,如果用人单位将“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材料”作为劳动者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如员工不提交“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材料”,公司可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 如果员工发生工伤,而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可通过与员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避免因未缴社会保险而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私了工伤事件的主要原因:将用人单位的名誉损失、直接和间接损失降到最低;走工伤保险流程复杂耗时长,公司不想花时间鉴定;用人单位想绕开国家法律的监管监察机构,避免因工伤造成的停业整顿;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2)用人单位需注意,司法机关通常可能会区分不同情况对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
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向主管部门上报,有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私了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则工伤私了协议应属有效。
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达成了赔偿协议,如果赔偿数额低于法定标准,劳动可以申请撤销,在撤销前工伤私了协议应认定有效。
(3)方案建议:避免协议赔偿金额显著低于法定赔偿金额,否则容易因显失公平到而导致协议无效。
六、配套工具
《限期提交缴纳社会保险材料通知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赔偿协议》
七、温馨提示
1、 由于实际情况千差万别,该本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无法覆盖所有的具体情形。因此,企业需要在了解和掌握关键解决措施基础上,根据具体用工情况进行修改或调整。同时,建议企业直接与律师一对一沟通具体诉求,进行个性化定制,以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2、本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旨在最大程度帮助企业合法规避法律风险,但由于各地司法实践具有差异,用工风险无法完全避免。
3、如有发现错误或遗漏,欢迎向我们提出,以便我们持续进行改进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