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码: )
女方: (身份证号码: )
男、女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现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应民事法律法规,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及该财产在婚前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以下约定,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一、男方的婚前财产
男方婚前财产的种类包括房产、股票、基金、债券、公司股权、银行存款、收藏艺术品等,在本协议附件一中将详细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大概估值等事项,协议主文不再赘述。
二、女方的婚前财产
女方婚前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投资金条等,在本协议附件二中将详细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大概估值等事项,协议主文不再赘述。
三、婚后财产分别制
3.1 双方均同意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独立制),即双方婚后各自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等财产权利归各自单方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另一方无权提出分割的主张;
3.2 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签订本协议附件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无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签订,不影响本协议之效力。
四、财产的处分权
男、女双方对各自的婚前、婚后财产及婚前婚后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拥有自主处分的权利,一方如何使用、处置(包括投资、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完全由权利所有方独自行使,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五、婚前财产之收益权
男、女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处置(包括投资、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所产生的收益归各自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投资之收益权
婚后男、女双方各自使用个人所有而非双方共同共有的资金投资后所得一切财产、收益等均属投资方单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另一方不能提出分割的主张。
七、婚前、婚后债务的承担
7.1 男、女双方在婚前和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7.2 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明确约定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共债共签”,即借款协议(合同)、借条等借款凭证均需由双方签字。单方签字所形成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
八、特别声明条款
8.1 双方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界定的规则:不论本协议是否已列明各自名下财产的详细种类、数量、数值,只要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就归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提出分割的主张;
8.2 双方各自名下的婚前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以任何形式主张分割;
8.3 本协议的约束力适用于双方的婚前、婚后或解除婚姻关系。本协议关于各自名下财产及其产生收益的约定、婚后财产分别制(独立制)的约定作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或者终止时财产分割的唯一依据;
8.4 双方若要变更或补充上述协议的内容,应另行签订书面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8.5本协议系男、女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使协议无效或撤销之情形;
8.6 男、女双方在签字之前已充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均能完全理解本协议内容之含义及法律后果;
8.7 双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均应在合同附件一、附件二上签字,以确定知悉对方的婚前财产状况。
九、争议的解决
9.1 因履行本协议财产部分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9.2 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协议的生效
10.1 本协议涉及婚前财产之内容自双方签字确认后即行发生法律效力;
10.2 涉及婚后财产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之归属等内容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生效;
10.3 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婚前协议的生效时间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协议文本及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由 律师事务所备案一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室。
附:合同附件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