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居间协议
委托方(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居间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及其相关联公司提供国标 油购买相关的联络、推介和指标审批服务,协助甲方前期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促成甲方油品交易的达成。
甲方承诺经由乙方所推介的资源和渠道,无论甲方现行或未来任何时间通过该渠道直接或间接地购买任何油品,都将专属与乙方合作,第一时间将交易内容和过程真实完整地披露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越过乙方私自达成交易,保证以诚实信用、平等互利为原则友好长期合作,否则双倍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同意以下条款签订国标 油的居间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居间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购销国标 油100万吨合同的交易成立。如甲方接受本合同并办理提油手续后应当日向乙方(居间人)支付报酬。
1、甲方通过乙方渠道购买国标 油每吨 元,按每吨10%支付税前居间费。甲方正式递交手续后,由乙方协助甲方到相关部门办理 油的落户手续,并协助甲方在中石油窗口交付上网费和窗口费,在甲方指定的 油库办理提油卡。
2、甲方与乙方签定本协议后应提供相关资质材料,供乙方审报相关部门审批使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及付款方式:
1、居间费付款方式:以现金转帐形式完税后转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2、居间费付款时间:乙方协助甲方从中石油获得 进口额度指标后,当日支付50%的居间费;余下50%在乙方协助甲方与出口商签订购买合同后当日支付。
3、居间费收款银行以及账户名称:(以补充协议书确定)。
4、居间费金额: 元/吨 万吨。 完税后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元)。
5、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出具税务发票,则甲方应另外支付居间费总金额6%的款项给乙方。
6、乙方在未促成甲方交易成功的情况下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特别约定:
1、甲方应具备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资质,企业经营状态正常、无黄牌警告。
2、甲方提供的企业信息和资质如有虚假或未按时到指定部门签约付款,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担。
3、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资料散向社会,若造成不良影响,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如甲方同意本合同应备齐合法有效的购油资质和本次所购的 万吨国标 油的足额资金证明到北京办理签约手续。
第五条、保密条例:
本协议具有3年的保密期,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履行完毕后,圴不得泄露本合同内容给第三方,并不得将有关内容、协议及合同超越范围使用。此保密内容的规定适用于甲乙双方所在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工、代理人,以及各自的家人等一切有机会知悉和接触上述信息的关系人。如果保密信息被第三方得到并对合作的任意一方造成损失的,泄密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协议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本协议通过电子方式盖章回传,等同于正式签定居间协议,法律生效;双方见面后在当面签署。
3、本居间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本协议的补充文件之一,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执行。
5、乙方作为居间人不承担甲方与中石油之间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也不享有甲方销售这批油的利润。
6、不逾越条款:在乙方安排甲方与相关公司和部门见面并开始办理 油手续之后,甲方承诺决不逾越乙方,如甲方逾越乙方应承担每吨 元人民币违约金,按照 万吨计算即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责任,甲方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利,乙方可以在签约地、或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的任何一家法院提起诉讼。
7、逾期付款:如果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支付居间费给乙方,乙方可以在签约地、或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的任何一家法院提起诉讼。
8、合同有效期:三年(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三年之内与乙方介绍的相关公司和部门如果合作办理 油申购手续均视为乙方为居间人,乙方应按照本居间协议所约定的标准收取甲方的居间费)。
9、本协议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10、本协议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盖章或签字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委托方)(公章): 乙方(居间方):
法人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