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
甲方(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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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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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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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以其享有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财产权利,自愿为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甲乙丙三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
-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依据第 号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及主合同无效后就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前款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是指甲方依据主合同、本合同或者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拍卖费等。
第二条 乙方出质的财产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由甲方双方配合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质登记事宜,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将出质的权利凭证及质权凭证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验收及占有。
第四条 乙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等事宜(如有)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第五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议或合同的约定,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者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
3、乙方已经就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其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和/或其他必要的授权、批准或同意。
4、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应向的诉讼、仲裁、执行、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状况。
5、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期间内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6、乙方对出质财产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权益和利益,出质财产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权和其他权利负担。
7、没有任何针对出质财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的存在、悬而未决或有此类危险,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
8、出质财产没有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或此类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上述情形。
9、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丙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甲方将乙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第六条 质押物保险
1、本合同生效前,质押物已投保的,乙方需按甲方要求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押物未投保的,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办理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2、乙方应为质押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间。主合同债务期限延长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退保。
3、乙方办理或变更质押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七条 质押物的移交与保管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移交质押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2、自移交之日起,质押物及其权属证书由甲方保管,保管期间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 元每月。
3、甲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删致使质押物损毁或者灭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损毁的,乙方可以要求将质押物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物。
4、因不可抗力造成质押物灭失、损毁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甲方应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八条 质押费用
质押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费用及质押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乙方或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承担。
第九条 质押的效力
1、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押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使用、出租质押物的,其所得价款作为质押物的组成部分,用来优先清偿担保债权。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质押物灭失、损毁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质押期间,质押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押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甲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它形式的孳息,由双方商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押期间,乙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押物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乙方和/或债务人继续清偿。
第十条 质押权的实现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能归还全部的,甲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部分,甲方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2、当乙方或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卷入诉讼纠纷或其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财产,实现债权。
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债务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债务人财产情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甲方和丙方无效条款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4、乙方应予以赔偿因其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甲方损失,向甲方支付剩余债务总额 %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可以向 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2、因主合同或者乙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