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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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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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 元(大写: ),外币业务按1.1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1.1.1抵押权人字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
1.1.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1.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2.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2.2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
3.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抵押人负责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间一致。抵押物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 元,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4.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4.2抵押人对抵押物有充分、无争议的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4.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抵押、监管、留置等情况。
4.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4.6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4.6.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6.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改制、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
4.6.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6.4抵押人被申请破产、重整或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包括抵押物灭失损毁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合法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监督和检查抵押物使用情况的权利。
6.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6.3抵押期间,抵押物损毁、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和、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有关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予抵押人保管。
7.2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时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续保,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从其在抵押权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费用。
7.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面或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债务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者不足归还债务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不足受偿部分,抵押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8.2当抵押人或者债务人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卷入或者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安全时,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和抵押人承担。
8.3若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抵押人应另行赔偿抵押权人债务总额 %的赔偿金。
第九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之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其他
10.1各方确认本合同所列的各方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有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各方,未告知的,有关文件寄送到本合同列明的地址即视为已送达并签收。
10.2各方就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尽量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持两份,抵押人持一份,债务人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抵押权人: 抵押人: 债务人: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