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导演聘用合同(总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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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 (注:选择填写“电影”/“电视剧”)作品《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 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希望聘请导演参与本片创作。
2. 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对乙方导演(以下简称导演)享有经纪权或代理权。乙方己经过了导演的合法授权,能全权代表导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就本合同约定之事 项提前征询了导演意见,获得了导演的认可。
3.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及导演已就本片的基本剧情、本片的创作构想及艺术风格、甲方对导演的需求、导演对本片摄制的基本要求等共同进行了必要沟通,双方确认彼此具备本片摄制的各个条件,且导演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拍摄需要完成相关义务。
4. 乙方及导演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等可能影响或禁止乙方及导演履行本合同的限制;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及导演不会从事影响导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对本片、导演个人有负面社会评价的行为、事件及活动。
5. 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导演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民法典》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导演是受甲方委托参与本片创作的众多聘用人员之一。
6. 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导演的工作任务;本片剧组负责安排和落实演员在拍摄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本合同。
一、词语解释
1.1 双方:“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及导演;“另一方”是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是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 本合同:是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影视作品导演聘用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一)、导演签署的授权确认书(附件二)、本片摄制备案证明(附件三)、本片摄制计划(附件四)、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1.3 章、条、款、项: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①”“②”“③”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
1.4 影视作品: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本合同中即指“本片”。
1.5 出品方:是指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本片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本片相关商业收益的自然人、 法人、社会组织。在本合同中即指“甲方”,或“甲方与现在及将來可能存在的本片投资人”。
1.6 剧本:是指为本片摄制需要而编定的包含一系列角色语言(对话、独白、旁白等)、场景画面描述、镜头画面描述等内容的文字作品,包括文学剧本、摄影剧本、分镜剧本、分景剧本、脚本等。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7 剧组(摄制组):是指由制片方(出品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的导演、演员、制片主任、摄影师、美工师、剧务等人员为拍摄本合同约定的影视剧而组成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团队。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8 往返交通费:“往”是指导演从出发时所在地的机场(车站)前往工作地,“返”是指导演完成甲方或剧组安排的全部或阶段性工作任务,从工作地的机场(车站)到导演的其他与履行本合同义务无关的目的地。往返交通费包括因“往”、“返”、“导演在工作地市内的交通”、“导演跟随剧组在工作地之间的转场” 而产生的机票、机场建设税费、行李托运费、燃油费、火车票、汽车票、租车费、停车费、路桥费、司机劳务报酬。
1.9 开机:是指甲方已与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 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签署聘用合同,且己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拍摄(以“举办开机仪式”、“开始拍摄剧情”等为标志)。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0 杀青:是指影视作品己完成拍摄工作(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1 续集:是指在已有作品基础上,不对已有作品进行直接修改或改编,而是对已有作品未呈现的情节进行的延续性创作,包括且不限于前传、后传等。“集”又可称“辑”或“季”。本合同中的“己有作品”特指“本片”。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二、导演的工作内容
2.1 【本片基本信息】
2.1.1 片名暂定为《 》,剧情梗概为 ,属于以下第 项:目前剧本 (注:填写“已创作完成”,或“已完成××章××节,还剩××章××节”),甲方对该剧本享有 (注:填写“完整著作权”,或“影视作品改编权和摄制权”)。
① 根据 的原著小说《 》由编剧改编而成。
② 由编剧创作而成。
2.1.2 本片集数或总时长为第 项:
① 电视剧:暂定共 集,每集净时长(不含片头和片尾字幕的每集时长)拟不少于 分钟;若最终制作完成的或公开播映的本片的总集数或每集净时长与前述约定不一致,则由甲方与导演协商确定,且 (注:填写“甲方”,或“导演”)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若前述变化使导演的工作内容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则甲方应按每日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额外增加的导演工作量的报酬。
② 电影:净时长(不含片头序幕和片尾序幕的每集时长)拟不少于 分钟;若最终制作完成的或公开播映的本片的净时长与前述约定不一致,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且 (注:填写“甲方”,或“导演”)方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若前述变化使导演的工作量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额外增加的导演工作量的报酬。
2.1.3 本片总投资金额(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用于影视作品摄制的费用不低于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1.4 总体制作周期:本片在 年 月 日前开始筹备,筹备期不超过连续 自然日;本片在筹备期满后的 个自然日内开机,拍摄期累计约 个自然日,本片后期制作期累计约 个自然日。本片摄制的总体制作周期自开机之日起至完成全部摄制任务之日(不包括因影视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而修改本片内容的期间)不超过连续 个自然日。
2.2 【导演的主要工作内容】
2.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影视行业的通行标准,对本片摄制的艺术风格、摄制技术、人物与故事等实施全面和整体的设计、创作、指导、决策,以实现甲方与导演协商预设的本片最终艺术呈现效果。
2.2.2 在筹备期的重点工作包括:研究剧本或协助甲方修改、完善剧本;配合甲方组建创作团队,创作完成分镜头剧本;制作摄制计划和本片的艺术创作方案,统一创作思路;确定本片的外景地;陪同甲方筛选并确定本片的主演,向甲方推荐演员,对已确定参演的演员就其相应角色给予训练或指导;与剧组的相关团队配合绘制布景气氛草图和平面草图;对剧组的制景、化妆、服装、道具等团队的设计和制作给予指导和审定;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片的宣传或采访活动;组织试镜、试拍;其他按照行业惯例所需耍的筹备期工作。
2.2.3 在拍摄期的重点工作包括:根据实际需要对筹备期涉及的各项工作进行调整或完善;完成本片的各类场景(包括且限于内景、外景、特技镜头等)、预告片或花絮、片头序幕的拍摄;完成本片的相关角色对白的录音;拍摄剧照和工作照;对拍摄内容进行剪辑;收集插曲、主题曲、背景音乐等音响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片的宣传或采访活动;指导制作或收集画面镜头资料、特效画面:其他按照行业惯例所需要的拍摄期工作。
2.2.4 在后期制作期的重点工作包括:根据实际需要对拍摄期涉及的各项工作进行调整或完善(含补拍);完成本片后期剪辑、合成;完成本片的配音、混合录音;完成本片涉及的所有音乐的录制工作;完成本片特效镜头的制作;完成本片的最后校正拷贝片;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片的宣传或采访活动;其他按照行 业惯例所需要的拍摄期工作。
2.2.5 在本片送审期的重点工作包括:按照影视作品主管机关的要求及反馈意见,协助甲方及时修改和调整本片的制作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再次补拍、剪辑等),直至甲方获得本片可以公开播映的相关许可时止;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片的宣传或采访活动;其他按照行业惯例所需要的送审期的工作。
2.2.6 在本片宣传和发行期的重点工作包括: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片的宣传或采访活动;若本片在中国(含港澳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行,需要对本片重新进行剪辑或后期制作的, (注:可填写“双方另行约定”,或“导演应予继续负责”);其他按照行业惯例所需要的宣传和发行期的工作。
2.3 【导演的主要权责】
为完成本合同第2.2条之工作内容,导演还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2.3.1 本合同第2.2条之工作内容应由导演亲自完成,除甲方同意外,不得转委托或分包给他人完成。
2.3.2 导演有权根据剧本进行导演再创作,全权负责本片的思想、艺术创作、技术质量等,有权指导、要求、变更、审定主创团队及剧组各部门按其创作思路从事与本片艺术创作直接相关的各项摄制行为,包括且不限于镜头拍摄手法、叙事方法、场景构图、角色的台词或动作或表情、特性设计、布景、人物造型、服装道具、镜头剪辑等。
2.3.3 甲方与导演就第2.3.2款涉及的具体事务意见不一致的,甲方与导演应以获得更好的艺术表现及商业价值为宗旨,结合相关事项对本片摄制的重要程度、时间周期、剧组经费承受力等因素,友好协商确定,但导演对于以下第 项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甲方对于以下第 项及导演不享有决定权的其他事项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
① 本片如何剪辑,包括甲方是否可以找第三方剪辑本片。
② 对剧本、本片主要内容(包括故事整体性、重要场景、故事结局等)、本片主要人物角色的特点或定位进行实质性变更。
③ 对主演、本片主要编剧、本片艺术主创团队各部门首席的摄像、美术、录音等人员的选定和更换。
④ 对制景、服装、道具、摄制设备、特效制作团队等的选定及采购价格限制。
2.3.4 协助制片人、制作主任或剧组其他部门做好摄制规划、人员安排、物品使用与保管、安全保护等剧组管理工作,遵守剧组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配合甲方提高摄制效率和进度,节约摄制过程中的各项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项目和开支。
2.3.5 尊重甲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有关本剧的各类协议,配合甲方根据其他商业合作协议的约定,将相关商品、服务或信息尽量以合理方式(包括且不限于以道具、台词、背景、剧情等方式呈现)植入本片中。
2.3.6 在本片拍摄期和后期制作期,甲方有权随时观看毛片、粗剪片以及其后的全部剪辑片;在前述周期内,若经“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的一方”确定本片需要补拍或重拍、增删场景或音轨、重新剪辑或制作其他语言版本等,则导演应当配合完成,甲方无须另行向乙方或导演额外支付报酬。
2.3.7 在本片送审期、宣传和发行期,若经“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的一方”确定本片需要补拍或重拍、增删场景或音轨、重新剪辑或制作其他语言版本等,则导演 (注:填写“应当”或“无需”)配合完成,双方按第 项的约定执行:
① 甲方无须另行向乙方或导演额外支付报酬。
② 甲方应按每日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标准另行向乙方另行支付额外增加工作量的报酬。
2.4 【导演的宣传工作】
2.4.1 在本片筹备期、拍摄期、后期制作期,乙方及导演应按第 项的约定参与本片宣传工作:
① 乙方及导演均无需配合甲方从事本片宣传工作。
② 在不占用导演的必要休息时间情况下,导演应配合甲方安排的相关宣传活动及记者采访等;在不影响乙方日常经营事务或显著增加乙方经营成本的情况下,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如通过乙方的官方微博发布宣传信息等)。
③ 在三个工作阶段合计范围内不超过 次、每次现场时间不超过 分钟的情况下,导演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本片宣传活动或记者采访;在不影响乙方日常经营事务或显著增加乙 方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如通过乙方的官方微博发布宣传信息等), 乙方根据甲方安排进行相关宣传不少于 次。
2.4.2 本片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宣传和发行阶段,导演应参加不少于 次的宣传推广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本片举办或联络的新闻发布会、观众见面会、媒体看片会、点映场、频道试播、综艺节目宣传等),甲方有权要求导演参加除前述活动外的不少于 次的新闻采访。甲方应在每次活动日或采访日的 个自然日前通知乙方。
2.4.3 本片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首轮播映阶段(本片为电影的,是指在电影荧幕院线公映的期间;本片为电视剧的,是指全剧首次在卫视频道或信息网络视频平台播放的期间),导演应参加不少于 次的宣传推广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本片举办或联络的新闻发布会、观众见面会、首映礼、综艺节目宣传等),甲方有权要求导演参加除前述活动外的不少于 次的新闻采访。甲方应在每次活动日或采访日的 个自然日前通知乙方。
2.4.4 若本片参加国内外影视节、影视展、影视奖项评选,且主办方希望主创人员到现场参加活动的,导演 (注:选择填写“有权”、“应当”、“无须”)参加,甲方 (注:选择填写“应当”、“无须”)提前通知乙方。
2.4.5 为宣传本片之目的,甲方有权无偿使用导演姓名(包括艺名、别名、昵称等)、本片摄制过程中形成的导演的肖像或视听资料、导演在宣传活动中的形象或视听资料,且双方应遵守以下约定:
① 甲方应确保不会将导演的剧照、肖像、声音、片断等素材作为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宣传素材使用,也不会安排导演参加任何使公众误解为导演是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形象代言人的活动。
② 乙方应将导演在本合同签订时至本片首轮放映结束时的商业代言产品、服务、品牌的基本信息主动告知甲方,以便甲方为本片开展商业合作(如品牌植入、冠名赞助等)时尽量避免与导演己有的商业合作产生实质性冲突;若确实存在实质性商业冲突,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协调各自的商业合作方豁免、降低该商业冲突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导演的工作时间
3.1 【工作期间】
3.1.1 除导演的宣传工作外,导演在以下第 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各项义务:
①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片获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公映许可(电影)或发行许可(电视剧)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 个自然月。
3.1.2 除导演的宣传工作外,以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超出第3.1.1款约定之时间要求导演继续按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则双方按第 项的约定执行:
① 乙方有权拒绝,或与甲方另行协商延长工作期限的相关事宜。
② 导演应予配合,但甲方应按毎日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标准向乙方另行支付延长导演工作期间的报酬。
3.1.3 因甲方的原因(例如,摄制经费不足、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等)致使导演未在第3.1.1款约定的工作期间内完成各项工作的,导演的工作期限不自动延长;因乙方或导演的原因(例如,导演因私事生病或受伤,导演从事其他工作致使本片无法按期完成等)致使导演未在第3.1.1款约定的工作期间内完成各项工作的,导演的工作期间按其延误的时间段自动延长,且甲方无须另行支付报酬。
3.1.4 如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本片拍摄时间需要延长且会延长导演工作时间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双方本着促进本片摄制完成的目标协商处理。
3.2 【日常工作时间】
3.2.1 导演在本片筹备期、拍摄期、后期制作期、送审期的每个阶段的具体工作日期,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协商确定(甲方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但导演应以努力尽责之态度,积极配合甲方提高摄制效率和进度。
3.2.2 导演每日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个小时( (注:填写“包含”或“不包含”)用餐时间、午休时间、转移工作场所的时间)、每日休息及睡眠时间不少于连续 个小时。
3.2.3 因影视摄制工作的特殊性,甲方或剧组需要导演延长单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导演应给予理解和配合,但每周延长单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的次数不应超过 次,且若当日延长工作时间达到 个小时或以上的,甲方应按 元/时(大写:每小时人民币 元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整个延长工作时间段的加班酬金,该酬金由甲方在按本合同第4.1.1 款之约定的时间点支付下一笔酬金时,一起支付给乙方。
3.3 【休假制度】
在本片筹备期、送审期、宣传和发行期的各个阶段里,不影响本片相关进度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导演可以休假;在本片的拍摄期、后期制作期的各个阶段里,除在不影响本片制作进度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按以下第 款执行导演休假制度:
3.3.1导演累计享有 天的休假,在休假时间内导演可离开本片的制作场所并自行安排;乙方或导演应提前 个自然日向甲方或剧组申请;导演休假的时间不计算在其工作时间内;除约定的休假外,导演在工作期间不享受其他休息日、节假日。
3.3.2 导演有权在春节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导演的母亲生日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离开本片的制作场所并自行安排;导演休假的时间不计算在其工作时间内; 除约定的休假外,导演在工作期间不享受其他休息日、节假日。
3.3.3 除甲方向乙方或导演发出的各类工作通知所确定的工作时间外,其他时间段内导演可离开本片的制作场所并自行安排;导演休假的时间不计算在其工作时间内。
四、工作报酬与相关待遇
4.1 【报酬总额与支付方式】
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以下第 款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报酬:
4.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及导演履行本合同之各项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合计金额为(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导演的各项工作内容按本合同约定正常完成的情况下,“导演实际工作天数低于约定的天数”或者“本片在集数或总时长上的变动”不影响报酬总金额的变动;乙方与导演之间就报酬收益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的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按以下各项的约定分阶段向乙方支付报酬:
① 甲方支付第一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支付时间节点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个自然日内。
② 甲方支付第二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支付时间节点为导演首次参与本片筹备工作后的 个自然日内。
③ 甲方支付第三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支付时间节点为本片开机之日后的 个自然日内。
④ 甲方支付第四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支付时间节点为本片杀青后导演首次参与本片后期制作工作的 个自然日内。
⑤ 甲方支付第五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支付时间节点为本片获得影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日起的 个自然日内。
⑥ 甲方支付剩余尾款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及导演完成本合同第2.4条约定之全部宣传义务后的 个自然日内。
4.1.2 甲方根据本片最终播映后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支付导演的报酬分红,具体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按以下各款约定为准:
① 报酬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
② 报酬金额的支付时间为 。
4.2 【税费与收款凭证】
4.2.1 甲方应通过转账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4.2.2 第4.1条约定之报酬为 (注:乙方为个人的,填写“税前”或“税后”;乙方为企业的,填写“含税”或“不含税”)金额,乙方应缴纳之 (注:乙方为个人的,填写“个人所得”;乙方为企业的,填写“增值”)税款,按第 (注:乙方为个人,税前选“1”,税后选“2”;乙方为企业的,含税选“3”,不含税选“4”)项执行:
① 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每次应付乙方之款项中扣除(即乙方每次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合同约定金额扣除税款后的金额);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该次付款的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② 由甲方承担并代为缴纳;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③ 由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实收含税款项对应之金额的 (注:选择填写“普通”/“专用”)增值税发票。
④ 甲方每次支付的实际款项金额应为“当次应付款金额×(1+适用税率)”,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前述实收金额的 (注:选择填写“普通”/“专用”)增值税发票。
4.2.3 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而产生的金融机构收取的转账费用由 方承担。
4.3 【交通与食宿】
4.3.1 甲方承担导演及其 名助理人员每次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工作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往返交通费(甲方不承担导演在其日常生活居住地市范围内的往返交通费)。甲方不承担导演或其助理人员因私人事务而离幵工作场所及返回工作场所的往返交通费。
两行政市间的交通工具等级为导演乘飞机头等舱或高铁(动车)商务(一等)座,助理人员乘同一交通工具的飞机经济舱或高铁(动车)二等座;行政市范围内的交通工具等级为别克七人座商务车或不低于该等级的 (注:选择填写“专属”,或“剧组”)汽车并配 (注:选择填写“专属”,或“剧组”)司机一名,每日用车时间段为 (注:选择填写“××时至××时”,或“除导演休息时间外的时间”)。
4.3.2 双方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食宿标准:
① 甲方需合理安排导演及其 名助理人员在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工作期间的住宿和饮食,相关食宿费、酒店上网费、酒店服务费由甲方承担(甲方不承担导演在其自己的或乙方自己的办公场所,以及导演的日常生活居住地市范围内的食宿费)。甲方应根据导演的食宿习惯保证其获得的食宿待遇为剧组所有成员中的最高标准,助理人员的食宿待遇以便利导演为原则遵照剧组固定成员的一般食宿标准执行。
② 甲方需合理安排导演及其 名助理人员在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工作期间的住宿和饮食,相关食宿费、酒店上网费、酒店服务费由甲方承担(甲方不承担导演在其自己的或乙方自己的办公场所,以及导演的日常生活居住地市范围内的食宿费)。导演住工作地附近的五星级酒店套房1间,助理人员住同一家酒店大床房或两人标准间;甲方按剧组最高待遇为导演提供充足、营养、健康的饮食,助理人员的饮食遵照剧组固定成员的平均饮食标准执行。
4.3.3 本条所涉交通与食宿费用由甲方或剧组直接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或人员,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先行垫付的,甲方或剧组在乙方交付相关票据后的 个自然日内报销给乙方。
在发生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甲方将基于客观情况对导演及其助理人员的交通或食宿标准进行调整,并尽力使其恢复至约定标准,乙方对此理解和接受。
4.3.4 因海外拍摄、参加国际影展或宣传等情形而产生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4 【安全与保险】
4.4.1 导演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工作期间,甲方应保证导演及其助理人员的人身及财物安全,但因导演或其助理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或甲方已尽到通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甲方不承担或减轻承担导演及其助理人员的损失。
4.4.2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安棑导演出席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宴请、聚会、谈话。
4.4.3 导演在外景场地、观众见面会等非私密性场所进行拍摄、宣传工作时,甲方应主动或根据乙方要求为导演提供保安人员以保护导演的人身及财物安全。工作现场发现混乱或导演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甲方应保障导演及其随行人员能立即撤离现场。
4.4.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乙方、导演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外,导演因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而受伤或生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或甲方承担。
4.4.5 甲方应为导演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各项工作的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承保总金额不低于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被保险人为导演,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自行指定。导演的助理人员的保险标准按剧组统一的保险安排执行。
4.4.6 甲方应于本片开始筹备工作后的 个自然日内将导演的保险单交付乙方;乙方可在甲方未按约定给导演购买保险,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垫付款项给导演购买上述保险,乙方垫付的保险费在向甲方交付保险购买凭证后的 个自然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五、著作权、肖像权、署名权、荣誉权
5.1 【本片著作权】
5.1.1 本片及导演为本片所完成的各项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各版本完成片、毛片、粗剪片、各版本剪辑片、预告片、拍摄素材、阶段性作品、任何文字、图案作品、草稿等)的完整著作权由出品方享有,本片宣传、发行、播映过程中所制作的宣传片、宣传资料、剧集介绍、照片等音视频、图片、文字资料和拍摄素材的完整著作权亦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含衍生产品),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出品方自行协商确定。
5.1.2 乙方及导演可基于自身业绩介绍或宣传的需要而无偿使用已公开播映的本片或甲方对外公开的本片相关宣传材料、拍摄素材等,但不得为其他商业目的违法使用本片或相关宣传材料。
5.1.3 甲方有权但无义务使用导演的工作成果,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决定不使用导演的工作成果,不影响本合同有关导演报酬的约定。
5.2 【导演肖像使用】
甲方在制作、播映、公开本片及其宣传物品、资料等作品时, 可根据需要使用、编辑“乙方或导演向甲方提供的肖像照”、“甲方从互联网等媒介上搜寻的导演肖像”、“导演在本片摄制过程中的肖像”、“导演在本片客串角色(指在本片中无偿表演非主要角色的、戏份较少的角色)的肖像”等,且无须向乙方及导演支付肖像使用许可费,但甲方不得将导演的肖像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5.3 【导演署名】
5.3.1 导演享有在本片中表明自己身份的署名权,导演在本片的署名为 ,甲方应在本片中标注导演担任的职务为 。(注:通常为“总导演”,或“导演”)
5.3.2 甲方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编排导演的上述署名信息:
① 甲方根据本片的呈现效果需要自行确定导演署名信息的出现顺序、在画面中的存续时长、在画面中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
② 导演的上述署名信息应分别呈现在片头和片尾的字幕中,且出现顺序为 (注:如填写“在全体主创人员的第一顺位”,或“在出品人后的第一顺位”等),在片头画面中的存续时长为 (注:如填写“在全体主创人员中署名时长最长”,或“与出品人的署名时长一致”,或“与领衔主演的署名时长一致”),字体及其在片头画面中处于位置。
5.3.3 对于本片的宣传材料(包括且不限于宣传海报、视频花絮、宣传文字等)或音像制品的包装(如DVD等),甲方均应在宣传材料中标明导演的上述署名信息,且具体排序、署名位置、字体大小等应与第5.3.2款所体现的导演地位一致。
5.4 【本片获奖归属】
5.4.1 因涉及本片而需要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作品展览、评奖的,必须以甲方或本片出品方的名义进行,乙方或导演不得单独参加或申请;但相关组织机构或评审机构无须任何流程或手续,直接给导演评奖的除外。
5.4.2 涉及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作品展览、评奖中“导演个人奖项”的,甲方应听取乙方及导演的建议,但甲方享有最终决定权;除前述奖项外的其他奖项申报,由甲方自行决定,并可根据申报需要,合理使用导演的相关信息。
5.4.3 若导演因饰演本片而获得国内外各类影视作品展览、评奖中的“导演个人奖项”的,相关奖杯、奖状、证书的原件归 所有,原件所有人应给予另一方一份复制品,奖金归 所有:除前述奖项外的涉及本片的其他奖项的奖品物归属,与乙方无关。
六、履行中止
6.1 【意外事件】
6.1.1 本合同履行中所涉“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未预见 到的或未避免、克服掉的,因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起火、堵车、飞机延误、主创人员(导演、演员、摄像师等)生病或受伤、物品倒塌、设备损坏、群众围观或场地管理方干扰正常活动等。
6.1.2导演因生病或意外受伤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双方按以下各项约定执行:
① 导演生病的,应至甲方事先认可的医院或当地三级医院(甲等或乙等)进行诊断,并以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和“病假单”作为导演生病及停工修养时长的依据。
② 导演在工作现场意外受伤的,由甲方先行垫付全部医疗、交通、误工、护理、营养等费用;意外受伤事件的责任主体明确后,由甲方向直接责任者追偿或要求其赔偿甲方的损失。
③ 导演停工修养期间无劳务报酬,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期间的对应金额,或要求按其停工修养时间的1.5倍要求延长导演的工作期间;但因甲方过度延长导演每日工作时间或过度增加导演每日工作强度而导致导演疲劳生病的,或因甲方过错导致导演意外受伤的,不得扣除停工修养期间的报酬。
④ 除“导演故意、重大过失、仅因导演个人原因导致”以外,甲方不得因导演生病或意外受伤引起的甲方拍摄成本增加或有其他损失,向乙方或导演主张赔偿。
⑤ 双方应本着互帮互谅、努力降低彼此损失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友好协商减少因导演生病或意外受伤而给本片相关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6.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本片中止摄制,或本合同的其他义务不能按原计划正常履行的,按以下 各项约定执行:
① 中止摄制的持续时间在 个自然日以内的,或中止宣传活动的持续时间在 个小时以内的,导演应在现场或驻地酒店内等候恢复;中止时间预计在前述约定的时间之上的, 导演有权离开现场或驻地酒店,自行安排相关活动;导致中止的事项消失后,甲方可通知乙方或导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② 因甲方、乙方或导演的过错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过错方按本合同第八章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双方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且双方应本着互帮互谅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以降低意外事件给本片相关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③ 因导演与本片其他主创人员(主演、编剧、执行制片、监制等)、剧组工作人员、第三方人员发生纠纷并导致本片中止拍摄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第八章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2 【不可抗力】
6.2.1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无论是否可预见,均无法避免和控制,且并非(除政府行为)第三方过错导致的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事件。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水灾、旱灾、地震、重度雾霾、气象条件不符合拍摄要求等),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法令及政策等)。
6.2.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本着互帮互谅、努力降低彼此损失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友好协商减少因不可抗力而给本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的不利影响。
七、特别约定
7.1 【保密义务】
7.1.1 在甲方对本片公开或播映前,本片的剧本、具体故事内容、摄制画面、配乐及其词曲、摄制素材、摄制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剧组主创人员信息及其变化、摄制资料和摄制进度、 与本片摄制相关的各种事实等)均属甲方重大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即会给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除甲方为宣传营销需要而将前述部分商业秘密披露或许可乙方及导演披露外,双方及导演均应保守前述商业秘密。
7.1.2 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条款均为商业机密,双方及导演应予保密,未经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内容向社会公众披露;因本合同签署、存档、财务等需要,双方将本合同内容披露给各自法务人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的,应确保其各自相关人员对本合同保密。
7.2 【双方及导演承诺】
7.2.1 基于艺术创作与探索的基本保障,双方及导演承诺:若因本片而引致第三方或社会公众对甲方、导演给予负面评价,或导致甲方或导演的声望、名誉受损或遭受其他形式损害,一方不能向另一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道歉,一方也不应对另一方及本片进行任何形式的诽谤和指责。
7.2.2 甲方负责本片主题、题材、价值观的政治及合规性的审查和把关,影视行政主管机关对本片审查后可能不予发放 相关许可、要求整改或停止播映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7.2.3 本合同签署后至导演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前,乙方及导演不得承接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导演工作相冲突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影响导演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活动。
7.2.4 导演为本片的拍摄而创作、提供或穿插的所有素材、创意、书面对白等皆系自己原创或已经取得充分之授权,不会侵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7.2.5 乙方及导演承诺:导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的前三年内,既无任何吸毒或持有毒品、赌博或聚众赌博、酒驾、嫖娼、逃税、打架斗殴、盗窃、诈骗等违反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无出轨、成为他人婚姻生活中的“第三者”等与社会公序良俗或大众基本道德观念不相符的行为,且导演在本片摄制、宣传、发行及首轮公开播映期间,亦不会从事前述行为。
7.3 【续集拍摄】
7.3.1 若甲方或本片出品方决定基于本片拍摄续集,则双方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
① 甲方应先通知乙方或导演,给予乙方或导演 个自然日的考虑期,乙方或导演应在前述考虑期内就导演是否继续执导本片续集给与正式答复;若乙方或导演决定继续执导的,甲方应优先聘用导演执导本片续集。
② 甲方可自主决定是否由导演继续执导本片续集.若甲方希望导演继续执导本片续集的,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聘用合同。
7.3.2 若导演继续执导本片续集,则其执导本片续集的劳务报酬,双方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
① 导演执导本片续集的报酬总金额,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报酬总金额,且不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报酬总金额的 (注:根据协商结果填写“1.5”或“2”等)倍。
②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关聘用合同。
八、违约责任
8.1 乙方或导演未按本合同第二章、第三章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经甲方或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执行制片、制片主任等)提出,乙方或导演应立即改正,并弥补因其违约而造成的甲方损失,且甲方可要求乙方或导演按甲方的合理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而甲方无须因此额外支付报酬给乙方。乙方或导演就同一约定义务违反达两次或以上的,甲方除享有前述权利外,还有权从乙方或导演第二次违约开始,要求乙方按每次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该违约金。
8.2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章、第三章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经乙方或导演提出,甲方应立即改正,并弥补因其违约而造成的乙方或导演损失。甲方就同一约定义务违反达两次或以上的,乙方及导演除享有前述权利外,还有权从甲方第二次违约开始,每次中止履行本合同义务,直至甲方改正时再恢复履行;或客观上无法改正的情况下,甲方按每次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时再恢复履行。因中止履行而产生的甲方各类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3 导演有下列情形时,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按本章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3.1 除导演因履行工作义务而发生伤病或因甲方及第三方过错外,导演无法正常完成相关工作连续超过 个自然日或累计达到 个自然日以上。
8.3.2 导演被治安拘留、司法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3.3 导演严重违反剧组管理制度或严重影响剧组正常工作或造成本片、甲方重大损失。
8.3.4 导演不能履行其工作职责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经甲方要求后仍不改正累计达 次。
8.4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1条之约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其他付款职责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除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外,还应自其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履行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甲方逾期付款连续达到 个自然日的,导演有权停止工作,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甲方逾期付款连续达到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8.5 若一方未按本合同第4.2条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外,还应自其逾期之日起,每日按 元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直至其履行完相应义务时止。
8.6 若一方未按本合同第4.3条和第4.4条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经另一方提出,违约方应立即改正,并弥补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损失无法弥补的,违约方应按每次违约 元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8.7 若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第7.1条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经另一方提出,违约方应立即改正;若违约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改正,或无论违约方是否改正均己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弥补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一切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另一方为维权而产生的相关成本;若另一方的间接损失无法核算明确的,则应以 元作为另一方的间接损失。
8.8 导演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2.3款、第7.2.4款、第7.2.5款之承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如下各款之约定,要求乙方及导演同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8.8.1 乙方及导演应采取一切合法措施消除因导演违约行为给本片带来的影响,包括且不限于配合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可以澄清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发表声明、道歉等。
8.8.2 甲方可删除本片或与本片相关一切涉及含有导演信息的部分或全部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且甲方有权在后续的本片制作、播映、宣传过程中,不给乙方及导演任何署名信息,导演也不享有续集的优先执导权。
8.8.3 因导演违约行为,导致本片被禁止播出,或虽未被明令禁播但实质上本片在中国大陆地区无法按甲方原定计划进行播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维权成本,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摄制本片而支出的各类许可使用费、 劳务报酬、人员工资、物品租赁与采购成本、交通成本、人员食宿成本、场地租赁与场景搭建成本、后期制作成本、宣传成本、发行成本、贷款利息等。
8.8.4 因导演违约行为,导致本片需重新摄制才能播映的,则因重新摄制所产生的一切甲方新增成本均应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新加入演职人员的报酬、原主创人员重新参与拍摄的报酬、额外增加的各类拍摄成本等。乙方还需退还甲方己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报酬。
8.9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改正,并要求一方按照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1.3倍支付违约金;若因一方违约 导致本片摄制期限延长的,还需按“每日 元×延长日数”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相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第 条执行:
9.1 向 (注:选择填写“合同签订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等)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
9.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失败方承担。
十、其他约定
10.1 位于合同首页的双方联系方式,系双方沟通联络、发送通知的指定信息送达方式;涉及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通知方式和邮寄纸质版通知方式送达,方为有效送达。
10.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双方《营业执照》
附件二:导演出具的《声明书》
附件三:拍摄备案证明
附件四:拍摄计划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