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 |||||
序号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式 | 备注 | ||
1 | 医疗费 |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 2、对于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 ||
2 | 住院伙食费 | 1、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元/天) 2、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
3 | 营养费 | 1、营养费=营养期限*营养费标准(元/天) 2、住院期间的营养期按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确定营养期;医嘱未明确营养期的,可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况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4 | 误工费 |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如下方式计算: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 |||||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如下方式计算: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 |||||
5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 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1、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期限 (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
6 | 残疾赔偿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7 | 死亡赔偿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 ||||
8 | 被扶养人生活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③×(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下同) | 有其他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9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1、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2、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5000元至5万元,死亡的,同1级伤残。 (2)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 ||
10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1、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2、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配制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3、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一次性赔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4、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且赔偿权利人确需配制辅助器具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
11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
12 | 交通费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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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 | 正常需结合相关的发票、票据和鉴定结论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