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订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一、适用场景
1、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以及配套使用的文书工具,主要是帮助企业在向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劳动者征询续订劳动合同意见时使用。
2、规避风险:如员工自愿不续订,用人单位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操作指引(右半部分)
三、注意事项
以下注意事项仅针对劳动合同续订情景,由于劳动合同续订本身也是劳动合同订立,因此其它相关的注意事项请参见《办理员工入职配套解决方案》。
1、 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合同到期提醒机制。为避免可能出现的疏忽,可以考虑在劳动合同设置“劳动合同到期自动延期”的条款,比如: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劳动者)继续在甲方(用人单位)工作而甲方无异议,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期一年。如果存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乙方自愿放弃与甲方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
2、 劳动合同到期前须先评估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情形,如存在该情形则暂停续订直至该情形消失时再续订,否则视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其他。
3、 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继续用工的,一定要提前发送《续订劳动合同征询意见函》。一方面及时准备续签,确保所有劳动者任何一个时间段都有劳动合同,规避二倍工资责任,另一方面也从中了解劳动者的意愿,便于用人单位及时作出处理。
4、 须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判定应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会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风险。
五、配套工具
《续订劳动合同征询意见函》
《劳动合同》(模板)
《劳动合同》(详细版)
《劳动合同签收单》
《送达地址确认书》
六、温馨提示
2、 本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旨在最大程度帮助企业合法规避法律风险,但由于各地司法实践具有差异,用工风险无法完全避免。
3、 如有发现错误或遗漏,欢迎向我们提出,以便我们持续进行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