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替代方案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一、适用场景
1、 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可依法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等用工方式,有效实现对劳动者的综合考察目的,依法替代全日制用工下“试用期考察”的功能。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目的,是通过试用期双方彼此的考察,真正实现人岗匹配的招聘目的。仅从考察目的来讲,可以考虑采取其他用工形式来得以实现有效的考察目的,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业务外包合作等。
2、 规避风险:全日制劳动用工方式,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法规要求,容易因违法解除而承担法律责任;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一方面可实现对员工的考核,另一方面因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规避可能存在地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二、操作指引
1、 双方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 以有效的考勤方式,并得以劳动者有效确认,确保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 小时;
3、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次工资,做好支付凭证和对应的考勤记录档案管理;
4、以《录用条件确认函》等录用条件为核心蓝本,进行岗位职责考核管理。
三、注意事项
1、 严格执行非全日制用工规定,避免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采取以非全日制用工实现“试用期考察”功能的,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法定要件证据的档案管理,重点在于:
(一)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二)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即:1个月发放两次报酬。
2、 需要时可以考虑同一岗位同时与两位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每人每周工作三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实行优胜劣汰的原则,择优录取。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后,依法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和权利。
3、双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维系期间,只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单险种,不存在终
止用工关系的障碍或风险。但不得违反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要件。